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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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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人社函〔2017〕559号

关于开展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

为推进社会保险全覆盖工作,提高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切实保障学生利益,构建平安校园,现就全区开展2017年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在校学生学籍信息为依据,开展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实现在校学生应保尽保。

二、实施范围

全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院、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均含民办)(以下简称学生)。

三、实施步骤

(一)筛查比对阶段(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015日)

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安排部署辖区内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学校提供在校学生学籍名单;社保经办机构依托学籍名单,开展在校学生参保情况筛查比对,确定未参保学生,并将名单反馈学校。

(二)集中征缴阶段(2017101日至20171115日)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会同教育部门和学校,共同研究制定在校学生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方案。设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征缴方式,明确缴费流程。各类学校根据征缴方式及征费流程要求,做好未参保学生的组织,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宣传动员、保费收缴、汇总上报等相关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对参保信息,及时准确录入社保系统,切实保障基金安全。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1116日至20171130日)

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在校学生参加社会保险专项行动进行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总体进展情况、实施学校及参保人数、主要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建议等。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经办机构要与教育部门及学校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学生参保台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学生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学生总体上逐步实行以学籍为依据进行参保缴费。农村的村小学、幼儿园等,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学生群体的特点,采取以家庭户参保为主、学校参保为辅的方式进行。统一组织到疆外上学的“内高班”、“内职班”学生,由自治区统一协调。

(三)各地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参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调度学校参保进展情况。自治区人社厅与自治区教育厅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对学生参保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形成文字材料,于1130日前报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联系人:裴刚、王谨

联系电话:099136898037606083

箱:51175460@qq.com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

20179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