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社函〔2017〕690号)关于公布2017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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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新人社函〔2017〕690号

关于公布2017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2017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现将2017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卫生计生单位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60分;

二、地(州、市)级卫生计生单位,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卫生计生单位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7分;

三、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卫生计生单位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2分;

四、乡镇级卫生计生单位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0分。

达到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