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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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1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及有效运营,依法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余、计息、预算编制、帐户管理、保值增值和投资运营及收益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基金的管理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的依据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会计法》、《预算法》、《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2、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

3、国家审计署《内部审计规定》;

4、自治区有关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设立专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监督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应及时形成审计报告,并报告单位领导。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熟悉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掌握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财务知识;

4、有一定的审计、会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5、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语言表达及文字综合能力。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必须接受审计业务培训,并持有社会保险内部审计检查证。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资格认定,并按规定程序颁发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检查证。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自觉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并严守被审计单位秘密。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社会保险基金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已由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当年内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机构不再重复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报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计划,选派监督人员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或主审。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在实施审计十五日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如有问题,可向当事人、单位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取得证明材料,并进行分析评定,形成相应的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报告一般应当在实施审计后十五日内提出,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出审计报告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10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没有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审定、签发,并对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按国家审计署、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完整地将审计材料及时归档,建立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审计方式包括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可以组织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进行交叉审计,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必须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监督人员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严格执行。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法定程序报经审批。

(三)年度决算是否报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同级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是否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党派、社会团体是否按法定的项目、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挤占、拖欠、截留、挪用、贪污等违纪问题。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五)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利息和收益是否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六)基金的存储和投资运营是否合乎法定审批程序,是否在基金监督机构备案,是否保值增值。

(七)社会保险基金及专项经费的补助、调剂、拨付等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法纪行为,提交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