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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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函〔2017〕560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

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大对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把贪污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刑法规定的“较重情节”。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增强防范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意识

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迅速把批复规定传达到每名干部职工,让大家深刻认识到社会保险基金是群众的养命钱、救命钱,不允许任何人染指和觊觎,贪污社会保险基金不仅危害基金安全和群众利益,还会严重损害政府和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威信,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要把宣传贯彻批复规定与党风廉政教育活动以及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充分结合起来,深入开展一次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法制工作宣讲活动,将国家公职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处分规定和警示案例讲解给每名工作人员,让大家入脑、入心,提高法制意识,从思想深处真正认识到贪污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坚决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内控,严格监督,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和违法行为

各级人社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年终考核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查缺补漏、最大限度地降低基金安全风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优化经办流程、健全制衡机制、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信息化手段对社会保险业务工作监控力度,确保基金安全稳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要持续加大对财务会计、出纳等重点岗位、基金征缴、待遇发放等重要环节以及政策变化、干部调整的重要结点时期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基金监管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基金监督,拓宽线索举报渠道,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对发现涉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绝不姑息迁就、听之任之,要坚决一查到底,绝不放纵。

三、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惩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犯罪行为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犯罪的,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要积极主动的与公安、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协作机制,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共同打击贪污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要根据公安、检察机关开展侦查工作的需求,提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金征缴、待遇发放等信息资源,为公安、检察机关开展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提供信息支持。要与公安、检察机关共同研究贪污社保基金犯罪活动的规律,分析和掌握犯罪活动特征,从而更加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查处社会保险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提高查办效率,提升打击效果,有力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群众合法权益。

2017年9月29

《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7号)

http://www.mohrss.gov.cn/shbxjjjds/SHBXJDSzhengcewenjian/201708/t20170830_2765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