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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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治 区 机 关 发 电

 

 

新人社明电〔2015〕89号

 

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先进

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犁哈萨克自治州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州、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全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积极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取得明显成效。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工资性收入和劳务收入快速增加,涌现出一批勇开风气之先、引领农牧民外出务工、增收致富的带头人,一批勇于创新探索、工作成效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树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典型,调动农牧民参与转移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各部门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精神,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区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对象

(一)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个人。在各行各业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已经实现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二)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集体。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在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机关、部门、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

(三)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工作者。在基层机关、部门、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从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个人。

1.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户籍仍在农村,进城务工或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2年以上,到内地转移就业1年以上,从事非农业生产或者在农业企业务工的劳动者。

2.爱党、爱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抵制极端思想,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团结互助,在工作单位或户籍地起到表率或模范带头作用。

3.积极进取,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精通业务,取得优异成绩,在某一行业、企业或地区、县市内居于前列,发挥排头兵作用;或者品德优秀,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有较高的文明素养,在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事迹和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集体。

1.认真贯彻落实第一次、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及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七次、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有力。

2.在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转移就业技能、开展转移就业服务、保障合法权益等方面积极探索实践,工作成绩显著,发挥先进示范带头作用。

3.团队服务意识强,工作作风过硬,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

(三)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工作者。

1.认真学习党的思想理论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

2.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安排部署,从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3年以上,在工作中恪尽职守,务实创新,发挥作用明显,工作成绩突出。

3.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团结,立场坚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社会反响好,群众广泛认可。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上述评选条件进行细化。南疆地区要向有组织到内地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开展有组织到内地就业的单位适当倾斜。

三、评选原则

(一)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进行评选、公示和审核,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评选过程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面向基层,优中选优。评选活动主要面向全区各地农村已转移劳动力和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服务的基层单位。在基层和一线岗位工作的农村已转移劳动力要占80%以上,要有一定名额的女性劳动者和少数民族劳动者。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法人代表不在评选范围之内,企业班组长、车间主任、作业队长等一线岗位管理人员可参加评选。副厅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不参加评选。先进工作者当中处级干部不得超过总数的20%

(三)发扬民主,广泛推荐。各地要按照分配名额,认真组织开展推选工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推荐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农村已转移劳动力也可自荐或互荐。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个人推荐对象应为本地户籍的农村已转移劳动力,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应为本地辖区内机关、部门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首次全国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评选表彰过的,不再推选。

四、表彰数量和名额分配

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个人150名,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集体20个,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工作者40名。名额分配主要依据各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任务情况确定,适当向南疆四地州倾斜(具体分配情况见附件1)。

五、组织领导

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这次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评选表彰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自治区副主席马敖·赛依提哈木扎担任,成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哈德尔别克·哈木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阿不力米提·阿不来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杨勇、厅长艾尼瓦尔·依明、自治区农业厅厅长艾克拜尔·吾甫尔、自治区总工会党组书记王军、自治区团委书记阿依努尔·买合赛提、自治区妇联党组书记侯汉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明宏组成。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评选表彰具体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明宏负责组织实施。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严密组织实施,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六、评选表彰程序

(一)各地初评。各地州市按照确定的名额、评选条件和工作要求组织评选,对推荐的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以适当形式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公示完毕后,于1110日前将评选推荐的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报审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上报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地州市对报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自治区评审。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1125日前,完成对各地报审材料的汇总和初步审核,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征求意见;1210日前将审核意见报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通报表彰。2015年底,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发表彰决定,并通过适当形式颁发证书、奖金和奖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地州市要充分利用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利时机,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宣传工作方案,对重点宣传对象进行宣传。

(二)认真审核上报相关材料。各地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推荐材料严格审核把关,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推荐材料要求主题鲜明,特点突出,结构严谨,文字流畅。要充分总结工作成绩、群众评价和社会反响等情况,文字控制在2000字以内。

联系人:宋军强 宿元云

联系电话:0991-3689701(传真)

电子邮箱:xjnmggzc@126.com

附件:1.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2.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个人报审表

3.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集体报审表

4.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先进工作者报审表.doc

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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