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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落户流程
发表时间:2017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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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做好军转安置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学、转、促”活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现就军队转业干部落户流程明确如下:

一、军队转业干部接收落户去向

军队转业干部落户应当按以下顺序依次选择:

1.合法固定住所(本人、配偶、子女的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地;

2.配偶户口所在地;

3.子女户口、父母(含配偶父母)所在地;

4.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还可以在接收单位集体户落户。

二、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程序

1.县以上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落户行政介绍信》或《自主择业干部落户证明信》(原件、复印件);

2.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原件、复印件);

4.《军官转业证》原件、本人一寸免冠近照2张(现场办理预备役登记用);

5.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落户需提供接收军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开具的《报到证明》(原件、复印件);

6.军转干部预落个人家庭户的,需提供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等(原件、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亲属关系证明等;

7.军转干部本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的出具未婚证明);

8.军转干部预落部队营房集体户口的,需由部队营房部门出具同意落户介绍信;

9.需办理配偶及子女随迁的军转干部,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迁移证。

三、军转干部落户相关政策依据

2013年,自治区公安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新公通〔2013〕75号),对军转干部的落户已有明确的规定和政策。

第五十八条军人回原籍地退伍、复员、转业、退役的,凭县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局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军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向原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对退出现役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由原籍公安派出所凭退役证明等相关材料为其恢复户口登记。

第九十五条军人异地退伍、复员、转业、退役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向安置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

第九十六条军人转业后家属随迁的,凭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及安置办签发的落户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并通过人口信息网对其身份情况进行核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一百六十三条军人回原籍地复员、转业、退役或者退伍后,原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与安置办落户通知书出生日期不符的,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凭安置办落户通知书、复员证或转业证,本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造成不符的原因及责任),按户口大家出生日期办理落户。

第一百六十五条军人异地安置人员,对无军人编码、居民身份证或军人编码、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与安置办落户通知书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安置地公安机关凭安置办落户通知书、复员证或转业证,本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造成不符的原因及责任),按“注销户口证明”的出生日期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