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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办理落户
发表时间:2008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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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办理落户

XJ023-4000-2001-00015

文章索取号

(1)对象

年度内计划分配到自治区区级单位、中央驻疆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和子女。

(2)条件

转业干部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军队转业干部转业证。

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出具的已报到证明。

③军队转业干部结婚证,配偶、子女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本(家属子女随迁的,须持原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④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⑤安置单位所在地区武装部出具的《预备役军官登记证明》。

(3)程序

①审核上述材料。

②材料真实、完备者,军转办开具《军队转业干部办理户口工资关系介绍信》(两联单,第一联交公安部门,第二联交接收单位);随调家属开具《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介绍信》(单联)。

(4)时限

落户手续在安置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材料齐全,当日办结。

(5)政策法规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

(6)责任处室、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军官转业安置处 时建国 0991-4685858 4685842 4685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