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自治区社保局部门预算公开
发表时间:2017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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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新财预[2017]1号)、《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5]5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社保局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公开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成立于1992年9月,是全额拨款行政单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主要职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受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委托,统一管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事务,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础性、技术性、事务性和服务性的工作。

(二)人员情况

目前我局内设正县级机构11个截止2016年底,全局在职人员共计118人。

二、2016年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

(一)把落实各项重点改革任务作为重点,全力推进,并落实到位。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办工作全面启动。坚持“政策引路、试点先行、全区同步、有序推进”的工作思路,统一改革政策、经办流程、宣传口径,面向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解读政策和经办程序,在规定时间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运行平稳。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有序推进。根据《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93号),按照“统一建设、过渡实施”的原则,制定了《自治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系统项目实施方案》,认真梳理经办业务需求,为整合建立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网络奠定基础。

3、全民参保计划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强顶层设计,高位推动工作开展。提请政府成立以自治区马敖?赛依提哈木扎副主席任组长的自治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协调小组,召开全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安排全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工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部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完成首轮与自治区党委信息中心、公安厅、卫生计生委和兵团等部门的数据交换比对,建立全区参保人员、未参保人员、断保人员近亿条信息的全民参保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初步筛查全区未参保人员信息,确定“是谁”、“在哪”等基本情况,为掌握参保资源底数奠定了基础。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为抓手,积极做好扩面征缴工作。

4、“五证合一”社保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到位。认真落实“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制定“五证合一”工作方案,加强与自治区工商部门的协同配合,在规定时间完成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调整和信息系统的相关对接及升级改造工作,向工商部门提供单位信息1161条,涉及全区各级所有经办机构。从10月1日起,全区“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全面实施。

5、建筑行业“同舟计划”政策得到有效落实。按照“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的要求,积极与自治区住建部门协调沟通,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探索建立人社部门与住建部门的政务服务协同办理机制,创新业务管理模式,简化优化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流程,加大对各地的督导检查,全力推进工伤保险“同舟计划”政策和经办工作落地。

(二)坚持民生优先、民生先动,持续推进“社保惠民”工程实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广大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断提高。

1、降低企业社保费率成效明显。贯彻自治区关于降低企业成本,稳定就业岗位部署要求,抓好“两降、五缓、三免、一落实”和企业不再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落实。积极协调厅信息中心调整参数,下发《关于报送社会保险支持企业实体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经办机构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并对政策落实情况按月进行调度。

2、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落实到位。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首次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政策,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抓好落实。加强与政策、信息等部门沟通协调,制定调待工作宣传预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实行每日跟踪全区调待进度工作机制,完成全区32.4万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92.26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作。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增加189元,共计补发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17.2亿元,调整后全区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提高到2723元。

3、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合规支付。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社保资金投入力度,社会保险待遇保持了稳步增长。制定下发《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通知》、《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做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工作,确保了各项社保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

4、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范围不断扩大。先后与浙江、广东、上海、宁夏、云南签订跨省异地就医合作协议,分别与浙江、广东、云南实现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5、人身意外伤害和职工大病保险工作全面启动。为推进自治区社保惠民工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确保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政策落地,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完成任务。

、2017年工作计划

(一)持续推进“社保惠民”工程的落实。完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办规程,加强管理、经办监督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保险人能够按时足额享受到应有的保险理赔。完善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加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力度,指导试点地州市抓紧实施整合工作,尽快启动双轨运行,年初完成制度并轨。其他地州要按照自治区整体部署,务必在年底前出台整合工作方案,启动双轨运行,2018年初全面完成制度并轨。

(二)继续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教育、工商、住建、民政、残联、扶贫办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完善数据数据共享机制和基础数据库。指导各地依托常态化入户工作机制,以全面入户与精准入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全民参保宣传和动员参保工作。通过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摸清全区社会保险底数,逐步实现参保信息统计数据由现有分级报送模式向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模式的转变。

(三)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通过制定工作要点、分解任务指标、按季通报、督促检查等方法措施,确保2017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96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62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35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59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51万人。

(四)推进建筑业“同舟计划”实施。加强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的实施力度,简化参保手续,实行参保登记、缴费、受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补偿“一站式”经办服务,最大限度方便建筑企业参保和职工维权。严格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应保尽保,与自治区住建厅建立联系协调、联合督查工作机制,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五)推进社保异地业务协同。探索并稳步推行社保业务“同城(地州市)通办”、“疆内通办”,建立跨区域办理就医结算、社保关系转续、待遇资格认证等各项异地业务的协同服务体系。积极参与人社部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制定和平台建设,做好“部-省”平台对接,力争2017年基本实现异地安置、转诊转院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六)构建社保监控和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社保监控和基金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构建完整的基金风险防控体系。继续做好医疗保险智能监控上线工作,不断更新监控规则,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经办规程,做好基金征缴和待遇核定工作。推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移动缴费终端运用,2017年在全区50%的县(市)实现采用POS终端进行缴费和待遇发放,杜绝现金缴费,确保基金安全。

(七)实施“新疆智慧社保”建设项目。在自治区本级、乌鲁木齐市上线试运行新疆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三版项目,并逐步在2至3个地州推广应用。积极推行经办数据省级集中,统一“五险合一”的经办模式。在自治区本级实施并完善“一照一码、一人一号”整合工作。进行社会保险终端延伸,构建完整的线上线下社保服务体系。

(八)开展自治区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在全区经办机构完成“三统一”目标任务。指导综合标准化试点和先行城市试点地区完成标准化试点工作。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加强自治区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九)实现生育保险即时结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研发生育保险医疗机构结算功能模块,经自治区本级试运行后,在全疆范围内推广应用,实现生育保险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即时结算,减轻参保群众垫付资金的压力。

(十)积极探索总额控制下按病种分值付费。进一步完善我区医保付费方式,积极学习部分省市总额控制下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实践经验,探索总额控制下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工作模式。

、2017年部门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一)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批复,自治区社保局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额2399.8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399.85万元。

(二)部门预算支出2399.85万元,其中:安排基本支出1399.8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12.1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47.1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40.55万元项目支出1000万元,其中:印刷费328万元,邮电费140万元,差旅费146万元,培训386万元。

(三)“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0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

(2)公务用车运行费12.5元。

3.公务接待费2.2元。

2017年度三公经费较上年呈下降趋势。

(四)我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对此预算公开为零报表。另有三张表格无数据原因:一是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表无数据。由于往年非税收入主要是医疗保险IC卡的收入,由于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已统一由社保卡替代,不再有医疗保险IC卡的收入。二是政府采购预算表无数据。原因是根据2016年政府采购情况,2017年初步考虑无此采购计划。

(五)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情况

2017年,主要项目支出为社保经办专项业务费,项目绩效报告具体如下:

1、通过项目的实施,按计划完成2017年各项基金及参保人数的扩面任务,积极探索解决基金征收减速与待遇刚性增长的突出矛盾。

2、通过项目的实施,迎难而上,完成改革性工作。随着社保改革的不断深入,城乡各类群体全面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城乡、地域、群体之间社会保险发展不平衡,衔接不畅,待遇差别大等问题逐渐显现,社会保险深化改革的任务更加艰巨,难度越来越大,通过项目的实施,逐个破解难题。

3、通过项目的实施,在社会保险服务范围不断扩大,经办服务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努力提升服务质量。随着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农村、各类企业、城乡居民,以及新农合统一归口由人社部门管理,全区社保经办服务比将由过去的1:6000上升为1:10000左右,我区社保经办面临严峻挑战,经办服务压力明显加大。

4、通过项目的实施,一是加强基金管理风险的防范。个别地区不严格执行政策、随意开政策口子,造成基金损失;医疗机构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的问题时有发生,而且有的数额较大。基层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还比较薄弱,基金征缴还未完全实现金融机构代扣代缴,手工征缴使基金安全面临一定风险全区社保基金监管仍然责任重大。二是较好完成对区本级及各地州(包括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央行业企业)社会保险实地稽核工作、对“两定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稽核工作、以及全区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稽核检查工作、同时对各地区社保稽核工作的指导培训、内控制度检查评估及风险管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工作等。

5、通过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对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完善退管人员异地退管系统、统计退休人员年龄结构、居住区域以及纳入社区管理等基础数据、组织地县两级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6、通过项目的实施,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管理作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7、通过项目的实施,加强财务基金管理工作。主要有社保基金的预决算及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调整情况报告、对全区社保基金运行、会计信息化建设、会计规范及审计问题落实情况检查、召开协作银行业务工作会以及区本级社保基金运行分析会业务交流会、各种系统(A++财务系统、社保基金运行管理系统、招商银行CBS管理系统)推广使用培训工作、精算基础数据维护入库工作及精算培训工作等。

8、通过项目的实施,加强中央行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主要是对“三油一铁”及石化系统社保的收支认定工作及指导行业单位的业务培训。

9、通过项目的实施,完成新疆异地就医结算工作。自治区将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确定为25类90项重点民生工程项目之一。这项工作属于求助其他省份的工作,推动难度极大,调研洽谈以及软件的完善及测试都需要充裕的财政资金作保障。

10、通过项目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州业务档案影像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工作,以及区本级业务档案设备的维护,为服务大众真正做到服务一生、记录一生。

11、通过项目的实施较好完成基金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组织全区财政、社保、人社、卫生部门业务人员集中培训、汇审基金及统计数据,以便编制全疆预算、决算报表,为全疆参保人员的待遇支付提供资金保障

12、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总体规划》以及本年度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通过项目的实施完成对全区业务经办人员进行培训及新政策的宣传学习。

13、通过项目的实施落实好《社会保险法》,规范社会保险关系,联合各地州市开展专项培训及宣传活动。

14、通过项目的实施推进社保管理服务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更深、更有机融合。构建完整的线上线下社保服务体系,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全天候、无中断的服务。实行社保“综合柜员制”。社保服务网点及电子化终端向社区、村延伸。推广基于网上、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的社保办理新方式。实现在银行柜面和银行线上平台的社保业务办理。实现“金保工程”与“智慧城市”的联动与共赢。利用社保大数据全面和实时的特点,加大信息资源开发。

15、通过项目的实施实施“新疆智慧社保”建设。社保核心业务系统三版是“新疆智慧社保”主干性、支撑性项目。2017年确定完成三版系统及面向公众服务系统的设计、开发、测试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16通过项目的实施完成和指导好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主要有指导全区社保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9月人事工资封定信息采集。指导全区社保机构开展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重新核定。重新核定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中人”待遇。核定自治区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

17、通过此项目的实施,完成2017年度其他与社会保险服务相关的各项业务工作。

五、专用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4.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6.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8.年初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9.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0.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1.教育(类)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教育局及所属学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2.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13.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15.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6.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7.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18.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9.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0.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1.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22.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3.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24.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25.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26.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27.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8.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9.“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30.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31.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但军事方面的耐用消费品和设备的购置费、军事性建设费以及军事建筑物的购置费等在本科目中反映。)

3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是指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33.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是指政府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补贴。

34.赠与,是指对国内、外政府、组织等提供的援助、捐赠以及交纳国际组织会费等方面的支出。

35.债务利息支出,是指政府和单位的债务利息支出。

36.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一般预算财政拨款(不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37.其他资本性支出,是指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xlsx(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