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2017年自治区留学回国人员
科技项目择优资助和创业支持申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疆工作生活,对优秀回疆创业、就业的留学生给予政策倾斜和扶持,根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海外新疆籍少数民族侨胞和留学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5]26号)及自治区海外涉疆侨务专项工作成员单位会议精神,现就启动2017年自治区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和创业支持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疆、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职业道德。
(二)申报科技项目择优资助条件。
1.在外留学1年以上,学有所成,新近回国工作(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4.申报项目属于先进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此外,对新疆籍少数民族留学回国人员进行政策倾斜。
(三)申报创业启动支持条件。
1.留学人员为企业法人代表,一般应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市场潜力;
3.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可优先考虑)。
4.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2年;
5.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留学人员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6.企业法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此外,对在留创园(尤其是省部共建留创园)内的创业企业进行政策倾斜。
(四)申报重点。
新疆发展急需的能源化工、卫生医疗、环境保护、交通旅游、城市建设、金融管理、司法管理、社会管理和现代农牧业等领域的创新、创业项目。
二、申报评审程序
(一)由留学回国人员用人单位推荐。按科技项目择优资助和创业启动支持分别填写《自治区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申报书》和《自治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申报书》后,逐级向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的申报工作。
(二)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进行初步遴选,提出推荐人选,形成《自治区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和创业启动支持推荐人选汇总表》报自治区人社厅。
(三)自治区人社厅进行资格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确定人选,并通过媒体公示。
三、申报材料要求
自治区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和创业启动支持人选推荐申报工作实行网上填报与纸质填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申报。申报人登录网络(http://www.xjzcsq.com/)在“自治区博士后和高层次引进人才工作”栏目进入网上申报系统,注册登录后通过“自治区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和创业启动支持”申报模块在线填报(可参考网站相关业务指南,或电话咨询0991-3689693,13609937595
1.申报人按照类别在线填报《自治区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申报书》和《自治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申报书》,根据提示上传相关附件(辅证材料扫描件或图片文件)到系统,并在线打印所需纸质材料,由所在单位盖章后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送。
2.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登录申报系统进行初步审核遴选,提出推荐人选和参评意见并在线打印《自治区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和创业启动支持推荐人选汇总表》后,与申报人填写的申报书一并报自治区人社厅。
(二)纸质材料报送。网上申报流程结束后,由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将汇总表(一式一份)、申报书(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装订后报自治区人社厅。
附件材料包括:
1.科技项目择优资助人员
(1)聘任(用)合同书复印件;
(2)学历、学位、职称等证件复印件;
(3)获得的科技奖励证书、专利技术证书、论文著作、企业技术发明和工艺流程改造成果证书等有关证明复印件;
(4)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创业启动支持人才
(1)学历、学位、职称等证件复印件;
(2)获得的科技奖励证书、专利技术证书、论文著作等有关证明复印件;
(3)领办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和公司章程、企业相关财务报表等复印件;
(4)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经费资助及管理
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人选7名,每人给予2万元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人选2名,每人给予3万元资助。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从事科技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也可用于人员安置和团队建设等方面。受资助的留学人员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各单位要保证将资助经费用于受资助者本人,不得挪作它用;自治区人社厅将对资助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留学人员作用发挥、经费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并于2017年12月1日前将受资助人员经费使用情况及业绩评估报告报自治区人社厅。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要认真做好人选申报、审核推荐工作,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网上申报、纸质申报书及附件材料报送工作。
联系人:王小丰
联系电话:0991368975918690329042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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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5日